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宣城市宣州区宣木瓜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宣城市宣州区宣木瓜行业相关的企业、单位、部门、个体经营户、农户、区外实质性参与宣木瓜研发、加工、销售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结成的综合性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部门和会员搭建桥梁和纽带作用。从事行业管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市场秩序,优化行业市场环境,培育行业优秀品牌,保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组织行业国际、国内交流和合作,协调发展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联系与合作,推广宣木瓜产业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经营,促进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宣城市宣州区农业农村局业务指导,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宣城市宣州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麒麟大道11号。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宣城市宣州区宣木瓜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宣城市宣州区宣木瓜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八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社团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团体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行业的方针、政策,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拟订宣木瓜行业发展管理办法和行规行约。
(二) 反映宣木瓜协会会员愿望,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 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宣木瓜产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 组织指导宣木瓜协会会员开展各类相关的交流活动、展览展示、国际、国内交流等。
(五) 组织宣木瓜协会的会展活动,扩大交流和合作,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六)整理有关资料、传播交流国内外宣木瓜信息和成果。
(七)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共同促进宣木瓜协会的健康发展。
(八) 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各类有关活动。
(九)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本行业的其他事项。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宣木瓜种植、产品加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等。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宣城市宣州区境内从事宣木瓜相关行业的企业、单位、区外实质性参与宣木瓜研发、加工、销售的企业和宣木瓜行业相关的部门。
(二)个人会员:从事宣木瓜产业发展的个体经营户、种植农户。单位、部门的技术服务人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获得本团体的表扬和推荐;
(七)会员可享受协会知识产权成果的使用,但必须由会员向理事会申请,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通过后方可使用,使用时必须依规依法;
(八)会员经批准可享受以协会名义向政府及相关机构争取获得的相关优惠政策;
(九)会员可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市场信息、电子商务、技术咨询、平台载体、金融服务等发展资源。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或发表不当言论以及影响宣木瓜产业发展大局的行为,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自动退会和被除名会员,不得使用宣木瓜协会知识产权相关成果,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本团体会员交纳会费:其中理事长(会长)每年3万元、副理事长(副会长)及秘书长每年1万元、其他理事每年0.2万元、其他会员自愿交纳。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本团体的工作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协会聘任1名专职秘书协助秘书长开展日常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或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以协会名义争取的相关项目资金和政策奖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宣木瓜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建立和维护、宣木瓜系列产品宣传、会务、材料费、协会专职人员工资、申报各类专项基金和技术咨询等费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为有效联结担保公司和信贷银行,解决协会会员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降低融资成本,打造信用协会,提升协会信用等级,有效防范融资风险。本团体建立宣木瓜产业发展金融风险池:
(一)风险池资金来源
1.本团体会员上缴会费结余部分;
2.各级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政策性奖励资金;
3.社会捐赠款等。
(二)风险池资金使用
1.风险池资金由协会财务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2.会员在从事宣木瓜产业发展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协会信用担保融资,到期因特殊原因无力偿还时,经会员申请,协会理事会会议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23年6 月20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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